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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章寧旦
  □本報通訊員馬偉鋒馬英
  備受關註的廣東省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貪腐窩案,今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創下廣東貪腐新紀錄的白雲農工商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因貪腐近4億元,被法院以犯貪污罪、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廣州市中院審理查明,張新華在擔任白雲農工商公司經理、廣州有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主管全面工作,負責管理公司所屬及下屬公司資產物業的職務之便,假借企業改製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券等手段,將白雲農工商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大量國有資產轉至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涉及的國有資產有房產、廠房、果園和土地,遍及廣州市白雲區、越秀區和天河區,甚至香港九龍尖沙咀也有一套房產涉及其中。而廣田公司則是張新華以“保護”國有資產為名主持成立的,名義上該公司由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監管,實則由張新華個人實際控制。
  2006年,張新華擅自成立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並與廣田公司合併,使國有資產全部私有化。而張新華將原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的部分管理層人員也拉入了新成立的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
  廣州市中院認為,張新華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在國企改製過程中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設債務等手段將巨額國有資產轉為個人持有股份的公司所有,貪污國有資產價值近2.85億元,個人所占股份摺合人民幣7227.5萬元;利用擔任有林公司等3家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根據張新華所利用的職務便利、涉案資產的性質,張新華收受江逢燦等4人賄送的財物共5680萬元、730萬港元,構成受賄罪。張新華收受梁傍遠賄送的3529.5萬港元、何澤明賄送的450萬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相關法律,廣州市中院判決:張新華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50萬元。法院最終決定判處張新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報廣州12月10日電
  (原標題:“廣東第一貪”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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